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互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5页(227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欲从事有关互助的设施事业时,必须制定互助规程,并经行政厅批准。(2)必须按照省令规定,在每事业年度,按事业种类逐项计算提取责任准备金。(3)必须将与同样事业有关的会计同其他事业的会计分别管理。(4)从事互助设施事业的农业协同组合财产,且属于同样事业有关的会计者,以及从事同样事业的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的财产,除按省令规定的方法外,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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