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野生动物禁止狩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2页(175字)

泰国《野生动物保存保护法》第7条规定,禁止狩猎保存动物,如因学术研究或公共展出等特殊需要,必须经厅长批准后才能狩猎。第8条规定,禁止狩猎一类保护动物。经公务人员允许者除外,但只能使用非致命性狩猎方法。第38条规定,凡违反第7、第14条者,将受到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不超过2万铢的罚款,或二者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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