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0页(369字)

冈比亚1977年颁布《渔业法》规定:(1)公共事业委员会可以任命渔业局长和若干必需的其他渔业官员来实施本法;渔业局长可书面授权合适人员行使全部权力和职责,并应制订、检查渔业发展计划。(2)为执行本法,授权官员在没有批准情况下可以拦截在冈比亚管辖下的海洋水域内的任何渔船,并登船检查船上设施、渔具、船员或船上所载的获物,检查任何许可证或执照、证书,要求展示和检查任何渔具、渔网或其他捕捞装置。(3)授权官员在处理违法犯罪行为时,有权进入并搜查藏有鱼获的房屋,进行鱼获取样;扣留有犯罪行为的任何人;扣押用于犯罪活动的任何船舶、运输工具、渔具、网具或其他捕捞设备;扣押违法鱼获;扣押违法拥有的炸药、毒药或其他有毒物质;可按渔业局长指示出售扣押的鱼类及其他易腐物品,所得收入按规定保存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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