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政执法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0页(383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35条规定,凡是:(1)故意阻碍任何受权官员根据本法行使其任何权力者,或者(2)不配合任何受权官员根据本法第32条规定进行的任何合法调查或不遵守其根据本法第32条提出的要求者都应视为罪犯,应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达拉西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第36条规定:(1)任何受权官员当根据本法规定执行公务时,没有着装,则必须应其采取行动的对象的要求,说明其职务并出示可以充分表明他是实施本法的受权官员的身份证或书面证据。(2)如果未着装的受权官员拒绝其所采取行动的对象的要求,不说明其职务,或不出示上述身份证或书面证据,则拒绝执行这种受权官员的要求、指令或命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37条规定,不得对受权官员在根据本法行使或试图行使其权力和职责时所做的任何事情或确实忽略的任何事情提出起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