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政执法措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1页(404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33条规定,任何受权官员当他有充分理由认为已发生了违反本法的条款或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的犯罪行为时,在没有批准的情况可以:(1)在当他有理由认为罪行是在任何房屋内犯下的,或当他有理由确信非法获得的鱼获藏于任何房屋内时,进入并搜查除专门作为住宅的房屋以外的任何房屋。(2)对根据第32条检查的任何船上或运载工具上,或根据本款①项搜查的任何房屋中发现的任何鱼获进行取样。(3)扣留他有理由认为犯了上述罪行的任何人。(4)扣押他有理由认为用于进行犯罪活动或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任何船舶(包括其渔具、家具、附属物、补给品和所有货物)、运输工具、渔具、网具或其他捕捞设备。(5)扣押他有理由认为是以违法形式捕获的,或以违反本法或以本法制定的任何法规而占有的鱼获。(6)扣押他有理由认为在违反本法第24条规定的情况下用过的或拥有的炸药、毒药或其他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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