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业组合畜产契章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3页(268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施行令》规定,畜产契的章程须记载下列各款事项:(1)目的;(2)名称;(3)区域;(4)事务所所在地;(5)契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及除名;(6)契员的权利和义务;(7)关于大会其他议决机关及任员的事项;(8)关于事业的种类及其执行的事项;(9)关于经费赋课、手续费及其使用费的事项;(10)关于积累金及其积累方法的事项;(11)关于盈余金的处分及损失金的处理方法的事项;(12)关于会计年度及会计的事项;(13)关于解散、合并及分解的事项;(14)其他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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