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的召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99页(1059字)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开会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出席会议;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要在会议召开前提出请假。
第七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在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前,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前,将举行会议的预定时间、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草案确定后,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以前发出通知,并应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大事项的议案同时送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出席会议前,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内容准备意见,并可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委员会、办公厅和地区人大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除召开全体会议外,还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进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