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林地开垦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0页(359字)

法国《森林法典》第三卷树林和森林的保存及治安中规定;(1)未预先获得行政许可,任何个人均没有砍伐树木、开垦其树林或挪用其林地作它用的权利。(2)在确认树林的现状后授予行政许可证,为期5年;开垦林地目的是关于环境保护设施方面的,许可期限可以延长至15年,许可证必须包括准许分期开垦面积表。(3)在听取最高行政法院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拒绝授予林地开垦行政许可。(4)为达到本法典规定目的,必须保存树林、高原森林和保持土地的林业用途的,可以拒绝授予开垦林地许可证。(5)行政当局授予开垦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在有关地块上保留足够大的空间以从事重新植树造林工程。(6)违反许可规定从事开垦的,可处以2千法郎到1千万法郎的罚款,并应在行政当局规定期限内在原地植树,恢复土地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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