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林业用地购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9页(768字)

英国《林业法》第39条规定:(1)根据本法的规定,主管部长可以取得他认为适宜造林或用于与林业有关目的的土地,以及其他必需取得的与此有关的土地。并可把他根据本条取得的土地交给林业委员会使用。(2)部长根据本条取得的土地,如果他认为不是造林或与林业有关的目的所需要,或不宜用于上述目的,可以出卖;或用以交换更为适于上述用途的土地,但要按平等互利原则进行交换。如果取得的土地是在苏格兰,并符合下述条件,部长可以出售土地:其一,出卖土地是有利于合理地管理土地;其二,出卖土地将便于林业委员会尽其职能。(3)部长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土地:如果土地尚未根据本条第1款交给林业委员会使用,部长有权按照他认为适合的目的管理和使用土地;部长有出租土地和让与土地利益的权力。第40条规定:(1)根据本条的各项规定,部长根据第39条用购买办法取得土地的权力,包括强制购买的权力。(2)根据本法,不应强制购买下述土地:古代文物和考古学对象所在的土地;组成公园、花园、娱乐场地的一部分的土地,组成官邸或通常为官邸所有的庄园农场的一部分的土地,或为住宅的环境和便利所要求的土地;属于地方当局的财产的土地:其一,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包括郡委员会、郡自治市、郡属区或农村教区、伦敦市议会或伦敦自治区委员会所属土地。其二,在苏格兰,包括郡委员会、城镇委员会或区委员会所属土地。为下列目的而取得的土地:法律承认的企业家,即为法律允许的人或根据法律制定的法令或计划所允许的人承担建设工程、进行铁路、运河、内河航运、码头、港口、有轨电车道以及瓦斯气、电力、水和其他公共事业等建设。(3)如果土地属于林地专用契约和协议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的土地,其使用和管理是按照林业委员会批准的实施计划的规定和条件办理的,不应强制购买这样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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