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合作社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3页(326字)
法国《各类合作社法典》第1编规定:(1)在成立合作社的当月和正式开业前,应向合作社所在地的法院秘书室备案。(2)合作社章程或负责人变动,合作社应申报文件或决议。清偿办法等材料也应在1个月内备案。如不遵守备案手续,原备案文件和决议对第三者无效。(3)材料备案不收费,由法院律师转交大法院秘书室,可免费向索取者提供。(4)合作社一切文件、发票、告示、出版物和其他出自合作社的材料中,应标明“合作社”字样,还应反映合作社业务性质和社员的共同业务,不得用简称。违者可受到刑法典规定的惩处。(5)合作社要按照监察员和主管部有关人员的要求,提供证明、账务等材料,给执行检查任务制造障碍的,可受到刑法典规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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