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合作社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3页(216字)
法国《各类合作社法典》第1编规定:(1)滥用合作社的名称者,应受到刑法典规定的制裁。重犯应受到6天监禁或12法郎至6000法郎罚款的惩罚。法院可令该企业关门并在本省合法广告报上公布。(2)凡故意编造假账,隐瞒合作社实际情况的董事和经理,或违背合作社利益,滥用职权,以达到个人目的,或无经营盈余,向社员分发红利利息的董事或经理,应受到刑法典规定的惩罚。同时,一切诈骗罪也应受到惩罚。
上一篇:法国合作社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