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67页(698字)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下同)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情况;
(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对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申诉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四)遵守和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实行监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