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国渔业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9页(380字)
加拿大政府为了防止盲目增船、竞争掠夺资源,于1976年颁布、1983年修订《沿海渔业保护条例》,对外国渔船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作出规定:(1)外国渔船进入加拿大渔业水域作业必须持有当局颁发的许可证或许可执照。(2)外国渔船船主应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许可证申请。(3)外国渔船必须遵守许可证规定的捕捞作业的范围、时间、可捕种类、可用渔具的要求。(4)所有领取渔业许可证的外国渔船必须在进入加拿大渔区的24小时之前和撤离该渔区的72小时之前通知加拿大当局并应报告其船位、渔获量、网次作业情况、品种数量和航海日志等有关数据。(5)进入渔区作业的外国渔船必须接受加拿大派驻的观察员的监督,并应承担观察员的一切开费用,包括提供膳宿和给予工作方便等。(6)外国渔船应接受加拿大的渔业科研部门的调查取样,提供一切研究所需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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