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废弃物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2页(453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1条规定,任何执行本法规定的政府机构,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重视保护环境的利益:(1)在任何情况下应防止或限制垃圾的产生;(2)用于制造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的物质和材料,在为生产的目的情况下被使用后应不会造成环境损害;(3)在荷兰市场上销售的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应被使用超过一次以上;(4)如果第3项的规定不能使用,在荷兰市场上销售的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应以一种使用后有效的方法加工或再加工,使他们比原来看上去像为同一种目的或其他目的而生产出来的;(5)处理使用过的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或按照第3项、第4项的规定它们的加工或再生加工的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应想方设法将它们转化成能源;(6)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如果依照规定转化成能源难以实现,则应优先将它们存放在地上或地下更好的办法替代;(7)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如果依照规定处理方法难以实现,则按允许的环境处理方面可靠流行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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