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进口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66页(969字)
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中各缔约国应加强对进口物品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为防止植物病虫害传入领土,各缔约国应有充分权力来管理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进口,可以规定对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进口加以限制和提出要求;禁止某些植物和植物产品,或者某些托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进口;检查或扣留某批托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处理或销毁与上还要求不符的某批托运植物或植物产品或拒绝其进入国境,或要求对这批货物进行处理或销毁或从该国境走;列出禁止或限制传入的病虫害清单,因这些病虫对有关国家具有重要的经济影响。(2)为尽量减少对国际贸易的干预,各缔约国保证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上述规定的内容:①除非出于植物检疫方面目的,各缔约国不得根据本国植物保护法采取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措施;②如某个缔约方规定对进入其国境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提出任何限制或要求,应公布这些限制和要求,并立即将其通知粮农组织和该缔约方所属的区域植物保护组织以及其他直接有关的所有缔约方;③如果某个缔约方根据其植物保护法的条款禁止进口任何植物或植物产品,应公布其决定,说明原因,并应立即通知粮农组织和该缔约国所属的区域植物保护组织以及其他直接有关的所有缔约方;④如某缔约国要求通知规定的地点进口某批托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应选择不会不必要地妨碍国际交易的地点;⑤某个缔约国的植保组织应适当注意到有关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检查,如发现任何商品或经验证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不符合进口植物保护法的要求,进口国植物保护组织应保证通知出口国的植物保护组织,如托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被毁,应立即向出口国植物保护组织提出一份正式报告;⑥各缔约国应作出规定,在不危及本国植物生产的情况下,特别是对不准备栽培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如谷物、水果、蔬菜、花卉),把开具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减少到最低限度;⑦各缔约方在有适当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可为供科学研究或教学而进口的植物、植物产品和植物病虫害标本作出规定,在引进据称是有益的生物防治剂及有机物时也应采取同样的保护措施。(3)上述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通过缔约国领土的过境物品,除非这些措施对保护它们本国的植物是必要的。(4)粮农组织应经常向所有缔约国和各区域植物保护组织散发它收到的有关进口限制、要求、禁止和条例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