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批发市场经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7页(498字)
台湾1982年《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2章中规定:(1)各类市场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施。(2)市场经营主体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6个月内开始营业。(3)果菜市场应设置农药残毒检验人员,家畜(肉品)市场应设置兽医人员,鱼市场应设置制冰、冷藏人员;市场对不合卫生、变质或法令禁止销售的货品,应拒绝交易。(4)市场为调节供需或按省(市)主管机关的指定,可实施计划进货及计划销售;供应人及承销人如切实配合办理的,市场可予以奖励。(5)市场的交易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交易、议价交易、标价交易、投标交易等方式进行。(6)承销人承购农产品的,应在成交后三日内向市场付清货款,市场应在三日内付清货款于供应人;货品成交后,买受人应立即提货搬离交易场所。(7)市场应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呈报交易月报表;主动配合省(市)主管机关办理农产品行情报导业务。市场每日进货、交易、屠宰等时间应及时公告;供应人在货品入场时,应按其种类、等级、重量明白标示;货品交易顺序按入场先后或以抽签决定;货品成交时,市场人员应当场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价格,双方对已决定的交易不得异议。
上一篇:台湾农产批发市场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