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家公园管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3页(2027字)
加拿大《国家公园法》第1部分第1.7条规定:若议会主席认为有必要,他可以就以下目的制订法规:(1)公园的保护、控制和管理。(2)对植物、土壤、水源、化石、自然特性、空气质量及文化历史考古资源的保护。(3)对该地区动物的保护,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可在此采集标本,并消灭或转移有威胁性或数量过多的动物。(4)对钓鱼的管理和规定;对鱼类的保护,包括防止和治理水源的阻塞与污染。(5)防止或扑灭园内火灾及对公园造成威胁的火源,安排附近居民或其他人员报告火情或协助灭火。(6)不受国家运输机构管辖的公司在园内或穿过公园修建、使用铁路时,必须遵守防火规章,这些公司需支付:①因公司修建、使用、维护铁路或公司雇员的行为引发火灾时,国家扑灭火灾所发生的费用。②修建铁路时,在铁路沿线或铁路附近,部长依法实施防火措施所耗费的全部或部分费用。(7)修改和废除授予占用市区及游客中心的公共土地用作居住、贸易、旅游、学校、教堂、医院、娱乐或表演场所,及占用游览胜地的公共土地用作居住的租约和执照。(8)修改和废除授予占用城外、游客中心和游览胜地的公共土地用作旅游、学校、教堂、医院、服务部、客栈及公园参观者的娱乐表演场所的租约和执照。在园内从事以下活动的许可证及执照的授予:①在园内喂马、骡子、驴用以娱乐。②因建筑所需,在园内搬运沙子、石块和碎石。③因保护和管理园内森林的需要,砍伐或运送死亡或有病虫害的木材及生长良好的木材。④因生活、商业活动和铁路运输的需要,使用园内水源。⑤公园参观游览者使用的公共宿营地。(9)公共事业与公共设施的建造、操作、维护及管理以及园内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公共事业与公共设施包括:水源供应、污水排放、电话、发电站、天然气设施、街道、路灯、人行道、防火设施、垃圾搬运装置、公墓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特征的事业、设施和服务。(10)对园内道路、街道、公路、小径、铁路、码头、港口、桥梁及其他设施的管理与使用。这些设施可对公共交通开放也可不对公共交通开放。但是,对这些已存设施的扩建或新增设施的建造和使用,决不可损害园内已有的设施。(11)对园内道路、街道、公路或其他路面上交通的管理,包括对行驶速度、操作方法和车辆停放的规定。(12)对有关车辆驾驶速度或操作方法的违章者,以及违反了“(37)”中所述的规章却又故意寻找借口者的禁止规定。(13)为了本法的执行,对违反依此法令所制定的法规中有关最大惩罚限度的规定。(14)对构建房屋、公告牌、广告或其他建筑物条件的规定;对构建上述各项的构造样式、地点、所用材料的规定;对保护、改善园内出租财产的规定;对建造民用建筑与商业建筑区域及只能建造防火设施的区域限定。(15)对贸易、商业、娱乐、运动、土地占用及其他活动进行控制。规定从事上述活动的地点以及从事以上活动执照费用的征收标准。(16)有关犯罪人员迁出公园和阻止迁回公园的法规。(17)保护公众健康,防止疾病。(18)除了水力发电或健康、福利服务,授予个人、市或省政府在公园内建设或使用其他公共设施的协议规定。(19)对园内所有居民及利用园内土地获益的所有个人征税,以便于支付以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费用:①省政府依照“(18)”中的协议给居民提供健康、福利服务的费用支出,或联邦政府给居民提供健康、福利服务的费用。②依照省法律所制定的市医院服务计划,提供给该省公园内的居民的医疗服务费用。(20)为支付全部或部分“(9)”中所提到的公共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管理费用,对在以下公园土地上受益的个人征税:①公园内全部土地。②法规中指定的土地或园内的土地。③因公共事业改善和利用公共设施而获取收益的土地。(21)对土地的出售或没收不缴纳税费的规定。(22)令人讨厌的事物的消除及防止。(23)公园内公共土地的勘测;对已勘测的土地制定使用计划;对计划中的城市边界、游览胜地、游客中心、公墓划分区界;对已勘测的土地用作市区、游览胜地、游客中心及其他用地的标注。(24)公墓的批准。(25)为了利用园内资源,依照自治领地水电法,授予省或个人在园内开发、利用、维护水电资源的协议。(26)授予公园附近的自治市(镇)或用水区使用园内水源的协议。(27)因生活用水或提供游客住宿用水所需,授予在邻近公园土地上生活的居民使用公园内水源的协议。(28)对本法中所批准的可更新资源传统利用活动的控制。(29)对利用园内资源与设施,发放执照和许可证,提供服务、物资、设施收取费用、利息、租金及其他形式收费的规定。(30)杀虫剂及其他有毒物质的使用、运输和暂时贮存。(31)史前或历史上着名的物品及其复制品的取得或处理规定;出版物、纪念品及消费品的出售规定。(32)第1.9.1款中所提到的城市发展计划的制定。(33)对带入园内放养动物的控制,包括对所发现的没人照料的此类动物的没收和屠宰。(34)园内公共安全和控制携带武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