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野生动物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7页(236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供科研或观赏用野生动物的进口,必须经检疫长的批准,并将动物的证书递交给主要检疫官员:(1)进口国的主要检疫官员需要在动物运出前收到进口许可证(可用电报)。(2)畜主应报告:证明动物运出前6个月所在地区和动物的环境;证明动物未与病畜接触过。(3)除新西兰进口的动物以外,需要有证明动物在运出前3个月该地区为非口蹄疫疫区的证书。(4)对属动物,反刍兽及,需要有口岸的政府兽医的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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