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8页(1049字)

部门行政法之一,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外事行政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外事行政法是规范涉外活动机关行为的法,所调整的机关主要包括外交部、外事办公室以及其他涉外工作部门。从内容上看,是有关涉外事务中的行政事务,即外事中的“内事”,而不是外交事务。比如,外事行政管理包括国内人员临时出国的审批制度,我外派常住人员的待遇及日常管理等,这些都是既和涉外事务有关,但又不是涉及国与国关系的外交事务。它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外事行政法与国际法具有明显的区别:①法律渊源不同。外事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有关外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除法律、行政法规外,还有大量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际法惯例等。②调整的对象不同。外事行政法是调整国内的机关、组织、团体或个人在有关涉外事务上的内部关系,是规范行政管理的法律活动;而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属国际法律关系,而不是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③法律效力不同。外事行政法由一系列法规组成,这些法规只要一经有关机关通过并颁布,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管理者均需一体遵循;而国际法上的国际条约需主权国家签署或参加,并可对某些条款声明保留等。

外事行政法律关系 由外事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部分构成。主体即该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外事行政的管理机关和被管理者两个方面。主要有外交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内的外事机构、地方外事机关、有关事业组织、团体、企业及个人等。只要这些组织或个人参与外事活动,被外事行政管理法规所调整,即成为外事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即外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双方管理与被管理、管理与监督的关系等。客体则是外事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事物和行为两类,如审批出国的行为等。

外事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及主要内容 外事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中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外事行政管理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外事管理行政法规;外交部制定的外事行政规章等。外事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外事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人员编制及工资待遇的规范;有关出国人员的条件、审批程序的规范;有关涉外文化管理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的规范;有关国内组织、单位和个人在对外交往中的规则、要求等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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