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9页(74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1949年10月成立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组成机构。1954年隶属于国务院。1957年被撤销。1979年决定恢复重建。司法部担负执行刑罚、管理劳动教养、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教育等司法行政任务。

司法部的主要职责是: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②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劳动教养工作。③制订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④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律师机构。⑤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⑥管理部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⑦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⑧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⑨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⑩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司法部内设12个职能司局,具体包括: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法学教育司、法制宣传司、律师司、公证司、基层工作司、外事司、司法协助司、法制司、计财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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