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再保险承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8页(182字)

台湾《家畜保险办法实行细则》第8条规定:(1)承保农会投保再保险,应每月举办一次,并于次月10日前将再保险费及缴纳清单送省农会承保。(2)省农会承保再保险后,应于每月20日前将县市农会共同负担部分填制县市农会再保险通知单,附同再保险费分送县市农会承保。第9条规定,再保险契约应于承保农会承保契约成立时,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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