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周农业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3页(375字)
中国西周后期随着土地所有权变化,农业赋税制度逐步形成。据《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四书集注·论语·颜渊》记载宋代朱熹认为彻法是“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什亩均量,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崔东壁遗书乙·三代经济道考》记载明人崔东壁称为“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上述两人都认为西周的彻法就是通力合作耕种,通计收获谷物而分成缴纳王室。国家在份地上生产剩余产品逐渐增多情况下,可以通计收获量,十取其一。另外,西周农业税法日渐完备。《周礼·大宰》载:“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这九种赋税既包括商税、货税,又包括农业田赋和人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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