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保险期限限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8页(207字)

台湾《家畜保险办法实行细则》第4条规定:(1)疾病及死亡保险之期间,肉为8个月,肉为10个月,其他家畜均为1年。但所有权移转后视为保险期满。(2)运输伤亡保险之期间,自被保险家畜载上运输工具起,至运抵保险目的地卸下原运输工具止。但运输中途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该运输工具无法运抵目的地时,得更换运输工具,并立即通知原承保农会。转运时应重新投保,并得在原农会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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