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0页(477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检察院中的法官、检察官以外的司法行政人员。如法院办公室的人员、书记官和执行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1条规定:“原在澳门实行的司法辅助人员的任免制度予以保留。”这是根据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四部分中的规定而规定的。司法辅助人员是法院、检察院的组成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没有规定1999年后法官可以留用,因为长期以来澳门的法官无本地人士,全部法官和检察官由葡萄牙司法官员调任。所以司法辅助人员的留用显得非常重要,为了安定司法辅助人员,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1条作此规定。并且在第98条进一步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原来享有的年资予以保留。依照澳门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赡养费待遇的留用公务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退休的,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澳门特别行政区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不低于原来标准的应得的退休金和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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