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1页(246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为达其目的而实施下列事业:生产及生活指导事业;购买事业;贩卖事业;信用事业;利用事业;共济事业;农村加工事业;医疗事业;团体协约的缔结;中央会、政府委托的事业。(2)组合为完成事业,可从中央会借入资金。(3)组合拟实施事业时,须与该当机关缔结事业委托契约。(4)组合拟实施共济事业时,须制定共济规程,并取得主务部长的认可。(5)组合在不妨碍组合员利用的范围内,可让非组合员者利用其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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