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机构设立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6页(565字)

中国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依法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有3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经验和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③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④有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的大型公司、企业;②在境外设有集团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大型企业,并有较好的基础的盈利前景;③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并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④有与其经营金融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在境外设立,有正式批准文件和在当地合法营业的证明材料;②拟设机构地区中资金融机构力量较弱,有必要设立金融机构;③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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