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72年有毒物质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5页(540字)

美国1972年颁布《消费产品安全法》。主要内容:(1)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免受消费品造成的过度伤害的危险;帮助消费者判断比较安全的消费品;制定统一的消费品安全标准,以尽量减少州与地方政府规定的抵触之处;促进对产品造成的死亡、疾病及伤害的原因及预防措施的调查研究。(2)每项消费品的安全标准应确定下列指标:消费品的性能、成分、含量、设计、结构、最后加工或包装的要求。该法要求消费品应贴上标签,附以清楚和充分的警告或说明。(3)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一旦发现正在或将要在商业中销售的某种消费品具有过度致伤的危险性,委员会可以建议并根据该法的规定,声明这种产品是被禁止的有害产品。(4)对符合消费品安全标准的、并在商业中销售的产品的制造者,应发布产品合格证,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的消费品安全标准。(5)下列行为对任何人来说都是违法的:制造、销售或向美国进口不符合消费品安全标准的任何消费品;制造、销售或向美国进口该法已宣布为被禁止的有害产品;拒绝按该法要求提供资料、报告或信息,登记或接受检查。(6)任何有意违反上述禁止条款的人,将受到民事处罚。这种处罚每次不超过2000美元;对于任何与此有关的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处罚最高不得超过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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