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植树造林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2页(368字)
美国1893年《林木栽培法》规定,在16公顷土地上栽种树木并保持10年者,可免费赠予64.7公顷公有土地,以鼓励人们植树造林。1978年颁布《森林和牧地可更新资源法》规定,农业部森林服务局会同其他机构查清全国可更新资源,提出重新造树所需经费预算要求。该法授权为重栽树木及处理位于国家森林系统内的土地,从1977年10月1日开始每财政年度拨款2亿美元,以达到该法提出的重新造林的政策目标。美国还对小私有林主植树造林实行“直接鼓励”与“间接鼓励”。除此,美国还制定鼓励造林更新的长期法案。规定:凡在私有土地上用于造林和更新的费用,可在当年纳税时扣除,然后在7年内偿还,但扣除的总额不得超过1万美元。法案还规定了更新造林信托基金,作为国会对国有林更新造林的补充拨款,以保证更新工作及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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