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更新造林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2页(266字)
加拿大各省政府颁布人工造林、森林更新法规,以保证森林资源的永续生产和利用原则。如阿尔伯塔省《造林法》规定,所有采伐迹地必须在伐后10年内按标准完成更新造林工作;伐后2年内松土,确定造林方案;造林7年后评价林木保存率,如保存率太低,达不到标准,限期3年内达标,第10年再复查。魁北克省《森林经营法》中规定,所有获准从事采伐活动的人必须先提交一份由能源和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伐后造林经营计划;造林任务必须在伐后5年内完成;如不能按时完成,造林经营计划监察员有权令其补植,或给予经济处罚。
上一篇:卢旺达植树造林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