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河溪水源存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0页(201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1)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将河溪水源存蓄在水库内,其数量应不致损害下游其他持照人的用水权力。负责运作水库者,在必要时应为河道泄放最小生态流量。(2)所有的水库管理者都必须遵守水咨询委员会或其他政府主管单位颁发的管理规则和规定。(3)为了能对大坝进行正确的操作、维护和管理,有关蓄水坝工的管理者必须聘用1名有资历的工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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