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机构设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5页(1260字)

中国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具体包括有关审批机构、审批期限和审批权限以及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法律规定。根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定,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分别由下列机构审核批准:①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设立中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②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中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主管部门征求经贸部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③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征求经贸部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应当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的名称、营业范围、条件和必要性等。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设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营业资金数额,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②设立代表机构的费用预算和外汇来源证明。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设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营业资金数额、经营业务种类、主要负责人简历等;②申请单位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报告;③可行性研究报告;④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外设立中资金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设中资金融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实有资本、资金来源、经营业务种类、主要负责人简历等;②申请单位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报告;③可行性研究报告;④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外设立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设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实有资本、经营业务种类、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中方资金来源、主要负责人简历等;②申请单位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报告;③合资各方草签的合同协议、合同和章程;④可行性研究报告;⑤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拟收购的金融机构的名称、住所、章程、总资本和总资本数额、机构及人员状况、财务状况、收购原因、收购目的、收购资金数额、资金来源;②申请单位前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报告;③可行性研究报告;④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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