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机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5页(612字)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及其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根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审批境外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有权对境外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境外金融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送境外金融机构上半年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机构人员变化情况、存款放款分析、汇出汇入款项分析、进出口结算分析、投资项目分析和外汇、证券、黄金买卖分析。上述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此外,境外金融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送境外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年度工作报告,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境内投资单位相应数额的外汇或者人民币存款;责令其撤销境外金融机构或者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境外金融机构的有关法定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境内投资单位相应数额的外汇或者人民币存款,并责令其对境外金融机构进行停业整顿。对违反规定不按期报送有关文件和工作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境内投资单位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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