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下水抽取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1页(461字)

美国《地下水保护区条例》规定:(1)在宾夕法尼亚东南部地下水保护区内,在本管理条例生效之前已开始合法地使用地下水的现有用水户,若其每月从一口井或多口井累计日均抽取水量超过1万加仑且其抽取地下水以前也一直未获许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的批准,则根据特拉华河流域协会第3.8款规定,应于1981年7月1日之前,向作为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之代理机构的宾夕法尼亚环境资源局登记其地下水使用情况。登记已被要求作为向上述现有地下水用水户们能合法地受到本管理条例提供保护的一个条件。这种登记应包括那些从未受到地表溪流补给的天然石层中抽取地下水的项目。(2)登记应按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的执行主任所批准的格式提交。每个被登记人均应提供,但不限于下述资料:①一份描述每个水井及安装在水井中水泵设施的位置、尺寸和深度。②在1980年的每个月中,从每口井或相关井群中抽取地下水量的估计数额。③抽取地下水的目的、使用地点、以及用于每种目的大致水量。④污水处置和排放的位置和方法。⑤每口井的登记费为5美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