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村自家发电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5页(209字)

韩国1984年《农渔村电气化促进法》第3章自家发电的电力供给中,对地处偏僻农渔村实施电气化事业计划、资金措施、自家发电设施的设置、管理和运营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自家发电者应按规定办理申请许可手续。自家发电设施工程竣工时,当地政府应从电气需求者处征收融资资金的偿还金,并每年分4次偿还。当地政府要求对自家发电设施工程予以设计、监督等技术支援时,电气事业者须予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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