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林火防范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7页(372字)

台湾《保林办法》第11条规定,在森林内实施工程设施或造林伐木作业者,应依规定完成森林火灾防范措施,经林业管理机关检查合格后始得开工。作业中发现有不安全情形应即停止,并于改善检查合格后始得复工。第12条规定,林业管理机关应组织森林救火队,并与当地有关机关联系制定救火计划,载明各该管区动员人数、联络方法、器材配备、食粮供应及交通路线等事项。森林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扑救。第13条规定,森林发生火灾时,当地警察机关应视情况需要,发动附近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及民众迅速协力扑灭。第15条规定,抢救森林火灾人员之膳食、茶水、救火用具及医疗药品,应由森林火灾消除指挥中心统筹供应。前项膳食、茶水、救火用具及医疗药品所需经费,除由该管林业管理机关负担外,并得责由受灾森林之管理机构或所有人分担部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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