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森林游乐区奖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9页(184字)
台湾《森林游乐区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主管机关对民间经营森林游乐设施成绩优异者,得予奖励或表扬。第20条规定,违反第9条、第10条之规定者,依废弃物清理法、空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或其他有关法令规定处罚之。违第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者,主管机关应予以书面警告,拒不遵办情节重大者,撤销其核准,并层报本府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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