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良种繁育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8页(325字)

1976年11月,苏联颁布《关于进一步改进谷物、油料作物和牧草育种及良种繁育措施的决议》,明确提出良种繁育应主要包括3个环节:(1)育种单位:新品种确定推广后,应由选育单位负责提供原种,交推广地区的科研机构试验场和高等农业院校教学农场进行繁殖。选育单位提供种子的任务,由苏联农业部确定。(2)专业化良种场:应负责繁殖科研单位和院校提供的种子,其生产数量应满足本地区农庄农作物生产用良种以及国家种子贮备的需要。(3)农庄良种队和农场良种场应生产本单位需要的良种,并完成国家贮备交售计划。该决议还规定,在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企业内,建立谷物、油料和牧草种子的备荒贮备,其数量相当于这些作物需种量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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