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森林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3页(328字)

波兰关于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立法包括:1949年《国有林林业法》,1956年《关于建立林业和木材加工工业部的法令》,1968年部长会议《关于国营林业企业的命令》,1971年《关于保护农业和林业土地及复垦土地的法律》等。为解决森林污染问题,波兰部长会议于1979年1月31日作出《关于防治森林受工业企业有害气体和粉尘不良影响的决定》。要求在给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放有害气体和粉尘的企业划拨建设用地时,要注意尽可能地保护森林资源,并由林区管理部门划出森林受害区,在林区管理部门和危害林区的企业之间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决定还对在国营林业企业建立林业基金,由危害林区的工业企业提供资金来源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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