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森林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3页(283字)

乌克兰《自然保护法》规定,禁止超过规定的计算年伐量采伐木材;禁止对具有护壤、护田、护水及调节水分作用的林带以及对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类产卵场所的湖泊、河流沿岸的树木进行采伐;在坡地上采用会毁坏森林土壤和幼苗的采伐方法和初运木材的方法、擅自砍伐森林;擅自将林地改为其他用地;损害和毁坏防护林,禁伐林带,幼林和人工林。还规定,由乌克兰政府实施国家林业资源的保护措施,由使用木材的部、主管部门、企业、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在林业部的监督下对森林进行保护;道路和铁路两旁的树木,责成管路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政府负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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