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贸易动物检疫证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9页(249字)

台湾《商品检验法》、《商品检验法施行细则》规定:(1)经检验证明无动物疫病的,由检验机构发给检疫证明书,并附加标识,其系旅客所携带的在规定数量以内,可加标识后放行。(2)经检验或处理确认并无疫病的动物及疫病检验物,应按下列规定悬挂标识,以资识别:动物标识:装笼者每件悬挂加盖动物检疫印章的标识或其他有关标识。旅客或船机人员携带犬、等小动物数量在3头以内,观赏鸟5只以内,仅悬挂加盖动物检疫印章的标识。产品标识:每件悬加盖动物检疫印章的标识一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