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输出动物检验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9页(397字)
台湾规定:(1)输出动物应在规定出口隔离日数以前运达指定输出港口、机场、车站,填具申请书向当地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凭所发动物检疫临时凭证将受检动物送指定隔离留检场所,按规定日数留检期满认为健康时,检验人员签发检疫证明书,持证向海关办理验关手续。(2)输出的犬、猫等小动物,应事先申请当地防疫机构或检验机构核定认可的兽医单位或人员实施有关疫病的免疫注射,并持同证明文件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3)输出动物应进行隔离留检的期间为:牛、绵羊、山羊、猪等偶蹄类动物7日;马、骡、驴等单蹄类动物5日;鸡、鸭、鹅、火鸡等家禽类5日;其他动物3日以内。(4)旅客或船机人员随身携带的犬、猫、观赏鸟或5公斤以内的动物产品,可于出境时免费申请检验。犬、猫领有狂犬病免疫注射证明文件,并已发生免疫效果而体现健康或动物产品无须消毒处理者,当场签发检疫证明书及检疫标识。
上一篇:台湾贸易动物检疫证书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