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产品卖出中标合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2页(411字)
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第13条规定:(1)合同担当公务员当指定时间终结接到了投标书时,应宣布投标书接受终结,当投标者面开封。(2)合同担当公务员确认开封的投标书后,应对照有效投标书的投标金额和预定价格,宣布超过预定价格的最高价投标者为中标者。第14条规定:(1)在缔结合同方面,拟进行年期卖出时,应制订附件第3号程式的合同书;拟进行一般卖出时,应制订附件第4号程式的合同书。但是,山林厅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加减或变更部分合同条款。(2)竞争投标方法规定的合同在中标之日起的7日以内,随意合同从进行卖出承认通知之日起的10日以内,必须各自缔结合同。(3)买主在第2项期限内不缔结合同时,可以视为中标无效或者拒绝随意合同。(4)管辖管署之长在年期卖出的产品林地因营林计划变更而不得已修订产品年期卖出合同书时,应把年度别、树种别数量和面积等变更内容通知给买主,可以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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