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产品卖出投标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2页(210字)
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第12条规定:(1)管辖官署之长在有符合以下各款之一者时,应请山林厅长限制其人的参加投标资格及合同相对资格:符合《预算会计法施行令》第89条第1项各款之一的行为者;违反第23条或第24条规定者;以第30条第1项各款理由被废除合同者。(2)山林厅长在接到第1项规定的请求时,可规定6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为限制参加投标资格及合同相对资格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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