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银行农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2页(483字)

美国1916年颁布《农业信贷法》,决定创设联邦土地银行。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信贷资金来源于发售证券,即由农业信贷系统向金融市场发行统一农贷债券和贴现票据。同时,银行可向本系统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借款。联邦土地银行贷款对象主要是营业地区的农场和其他农业生产者,以及农村居民。贷款以不动产作抵押。额度一般可相当于抵押品估价的85%。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土地、修建房屋及生产设施等,期限可在5年-40年。发放贷款时可扣除应交股金,贷款本息按余额计息法分期摊还,可提前归还,也可预存由银行付息的还款准备金,以备日后按期归还。贷款未满期前,如因扩展经营,增借款项,也可连同未到期清还的部分一并另订新约。根据法律规定,联邦土地银行借款利率,60年代中期以前为年利率4%,80年代平均利率11.5%-13.25%左右。法律还规定,联邦土地银行设立联邦土地银行协会。借款人在得到贷款时必须购买相当于贷款金额5%-10%的协会股票,由协会购买等额的土地银行的股票。借款人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权,选举协会董事会参与管理。还款后可以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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