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杀虫剂贸易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8页(304字)
德国《植物保护法》规定,杀虫剂营销或者出口应由联邦生物机构授权进行。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可以授权:(1)产品完全有效;(2)保护人和动物健康不受有毒物质侵袭;(3)杀虫剂对于人类、动物、地表水或者环境没有负面影响。该机构应与联邦健康局或与联邦环境保护机构采取共同的措施。此授权可持续十年并可以延期。杀虫剂营销或使用每年都要以报告形式上交到该机构,说明销售的杀虫剂的主要组成部分、数量和性质。部长将根据杀虫剂的超出使用量来确定这份报告。法规所规定的信息必须显示在包装上。控制零售业,通过自动售货机或其他方式的自我服务是禁止的。卖主必须具有能够指导买主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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