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公共森林采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1页(177字)

尼日尔1993年《农村资源使用监督法令》第71条规定,公共森林可以在所有方和开采方双方同意或有开采合同、临时性开采合同情况下进行开采。第72条规定,开采者有法律义务对开采资源进行再生抚育。第73条规定,所有公共区内和再生森林区域内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活动。第74条规定,上述规定也适用于私有森林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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