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2001年涉外土地移转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4页(269字)
中国台湾2001年10月31日修正《土地法》。其中第17条规定,下列土地不得转移、设定负担或租赁于外国人:(1)林地。(2)渔地。(3)狩猎地。(4)盐地。(5)矿地。(6)水源地。(7)要塞军备区域及领域边境之土地。上述转移,不包括因继承而取得土地。但应于办理继承登记完毕之日起3年内出售与本境内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辖(市)地政机关移请国有财产局办理公开标售,其标售程序准用第73条之一相关规定。上述规定,于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继承取得第1项所列各款土地尚未办理继承登记者,亦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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