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外国人土地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4页(276字)

台湾《土地法》规定:(1)外国人取得或设定土地权利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律,台湾人民可在该国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2)外国人因建造住所、商店、工厂、教堂、医院、外侨子弟学校、使领馆与公益团体的会所及坟场、可租赁或购买土地,但其面积和所在地点应受该管辖市县当局依法所定的限制。(3)外国人经营式业租买土地的面积和地点须由该事业的台湾当局核准。这类土地除其事业经特许予以变更外,不得作为核定用途以外的使用,如因故停业则该土地应由当局按原价收回。(4)外国人租购的土地经登记后可按法令的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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