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医设施开设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9页(252字)
日本1992年《兽医疗法》第8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或者都道府县知事,在一定的限度内命令并有权指派其职员进入医疗诊所,对其构造设备、业务状况、账本等进行检查。(2)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在一定限度内命令巡诊医疗者进行必要的汇报,要求其提供检查所必须的各种物品。(3)根据第1项规定进入诊所进行检查的职员,必须向有关人员出示身份证明;进入家畜商事务所检查账本,亦应出示身份证明。(4)根据第1项规定指派职员进入诊所进行检查的权限不属于犯罪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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