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农村金融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5页(490字)
墨西哥根据1976年条例规定,建立全国农村信贷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该行主要向低收入农民联合组织、村社社员以及小私有农提供短期贷款,也提供少量的长期贷款。根据条例规定,农村贷款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类,其中短期可只有1个月,长期的不超过3年至5年。该行贷款利率较低,由政府支付利率补贴。条例规定,农民贷款可用土地等资产担保,必须事先参加农业保险。贷款因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坏账损失,经审核确认为无法收回的,由政府予以冲销。另外,为了发展农业,墨西哥政府于1955年颁布法令,在墨西哥银行设立了农牧业保证和促进基金组织,可以贴现和担保私人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1965年颁布法令,在墨西哥银行设立了农牧业特别融资基金组织,对公共银行和私人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再贴现。1973年颁布法令,设立了农牧业特别保证基金组织,为商业银行向村社社员发放的农业贷款提供担保。墨西哥政府还依法设立了灌溉地区信托基金组织,支持发展灌溉地区的农业生产;设立了农业基础设施信托基金组织,对土地开垦、灌井开掘、土地规划和牧场建设等方面的开发项目提供部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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